湖人对勇士-利物浦主场-今日足球比赛预测比分-波尔图足球俱乐部|www.laq5.com

歡迎光臨~深圳韋恩金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官方網站

【喜報】成功案例之印度專利授權!

 剛到公司就收到印度那邊發來的郵件,告知我司代理的印度發明專利終于收到授權通知啦。 該專利從申請到授權歷經六年半之久,在客戶考慮申請之初,我司代理人就已告知客戶,正常程序下,一件專利申請在印度授權需要5-8年的時間。由于綜合因素的考慮,客戶還是決定申請印度專利,在收到授權通知的時候,不由得松了一口氣,終于沒有辜負客戶的信任,幫助客戶成功授權,也在第一時間將此好消息告知了客戶。

 

 

該專利在2012年5月7日申請的印度。

 

 

 

 

于2018年5月4日成功授權。

 

 

 

 

該專利是天津大學馬新賓教授以及趙玉軍教授等人研發的,該項專利發明名稱

 

為:用于CO氣相偶聯合成草酸酯的規整催化劑及其制備方法與應用。

 

 

                                                                               

進入印度國家階段的有利因素:

1、  人口眾多

 

2、  市場巨大

 

3、  迅速增長的經濟(世界上發展最快的第二經濟)

 

4、  中國在南亞最大貿易伙伴

 

5、  經濟及科技上互補性強(例如印度在世界上是軟件第一,中國是硬件第一)

 

6、  可以合作的領域或潛在領域很多,例如IT\\\\\\\\\\\\\\\\\\\\\\\\\\\\\\\\\\\\\\\\\\\\\\\\\\\\\\\\\\\\\\\\\\\\\\\\\\\\\\\\\\\\\\\\\\\\\\\\\\\\\\\\\\\\\\\\\\\\\\\\\\\\\\\\基礎設施建設、綠色經濟、農業、醫藥、電力、電信等

 

7、  尋求專利保護的費用相對低廉

 

8、  專利主管部門處理專利案子比較有效

 

印度專利申請注意事項

印度《專利法》第39條規定:除非對外申請專利前已先取得印度專利局核發的境外申請許可,又或已先向印度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逾六周且未收到官方其他指示,否則印度居民發明人及其受讓人不得以外國為第一專利申請國。

  對很多人來說,印度專利申請是較不熟悉的領域,本文簡單摘錄基本申請程序之外的一些特殊規定,供已經申請或計劃申請印度專利的讀者參考。

  印度專利局2014年第1季調高多項規費,同時也發布小實體企業申請人優惠辦法,惟此一優惠僅限投資額符合規定的小型企業適用,學術研究單位的申請人無法受惠,至于多國設點的跨國集團申請人,因印度主管機關并未釋明法規適用方式,而未依規定繳納正確規費、錯誤主張小實體資格,不僅可能造成規費損失,更可能喪失專利權,因此申請人若無法肯定本身具備小實體資格,建議繳納大實體規費。

  若印度申請案申請人非發明人,即使優先權案與印度案申請人相同,仍應出具轉讓文件之類的正式權利轉讓證明文件,若僅提交Form 5發明人宣誓書(注1)或由發明人簽署Form 1申請書(注2),都不能證明相關權利確實已自發明人轉手予申請人,無法真正滿足此項要件。

  印度專利申請人有類似美國IDS制度的揭露義務,簡單說,印度《專利法》第8條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可分兩項:于規定期限內呈報外國對應案的基本數據及狀態更新,及提供外國對應案可專利性相關核駁數據。違反規定者,印度專利局依法可不予專利或撤銷原核準專利。

  印度居民發明人何時可或不可將發明相關權利轉讓予外國實體?印度法規并未對此多加限制,但印度《專利法》第39條規定:除非對外申請專利前已先取得印度專利局核發的境外申請許可,又或已先向印度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逾六周且未收到官方其他指示,否則印度居民發明人及其受讓人不得以外國為第一專利申請國。印度《專利法》第146條第2項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1條規定,每年3月31日前,專利所有權人需提交前一年所有已公告專利的專利發明商業使用報告,即使無專利投入商業使用,也需據實呈報。

  印度專利局近期公告多份不同領域的審查基準,主要包括:

  《傳統知識及生物材料相關專利申請案處理指南》(注3);

  《生物科技專利申請案審查基準》(注4);

  《計算機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案審查基準》草案(注5);

  《制藥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案審查基準》(注6),

印度專利授權中值得注意的地方

印度,一旦某項專利被授權,專利權人就取得制造、出售、要約出售或者進口專利發明的專有權利。專利權人同樣有權去限制其他人在未獲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制造、出售或進口其專利發明。

雖然擁有這些權利,專利權人只需承擔很少的責任。這些責任也是出于維持專利的必要。

這些重要責任中的兩項是:及時支付專利續展的必要費用,以及提供其專利在特定法域一直在用的證據。后者要求專利權人向當局提供一份聲明,以證明其專利在某個特定法域一直在使用,這是為了確保專利所有人沒有濫用壟斷權利。

印度《專利法》第146條的規定要求每個專利權人或者專利被許可人向印度專利監管當局提交一份聲明,證明某項專利發明一直在當地以一定商業規模在使用。27號表格必須附帶有關專利在用的聲明提交給印度專利局。27號表格的提交需要注意如下一些細節:

1.專利發明是否一直在用。

 a. 如果專利發明沒有一直在用:提供沒有在用的原因以及為維持專利使用而采取的措施;

 b.如果專利發明在用:專利產品的數量與價值:

?產品在印度制造;或者

?從印度以外其他國家進口

2.該年被授權的許可與再許可。

3.公共要求是否部分地、適當地、或者最大可能地在符合一個合理價格。

印度專利局每年都會向所有專利權人以及專利許可人發送通知,讓其提交27號表格。印度專利監管當局會公布專利在當地在用的聲明,以供公眾查閱。

要理解該聲明要求背后的法律體系,很有必要參考印度《專利法》第83條。這項規定作為專利在用的指導原則,強調專利授權背后的立法原則,并說明專利授權是為了鼓勵發明,而不是阻礙創新。

前述規定部分提到,專利授權是為了鼓勵發明和確保這些發明在印度得到一定商業規模的使用,并在沒有無理延遲的情況下獲得合乎實際的最大限度的使用,而不是讓專利權人因為引進這個專利物件而獲得壟斷。除了其他重要的目標,這項規定也強調專利不應該妨礙對公眾健康、營養的保護,而應作為提升公眾利益的一個工具,特別是在對于印度社會經濟、科技發展有重要意義的領域。

當地在用不只限于當地制造的產品,也可涵蓋進口的產品。但是,專利權人必須研究過在印度制造專利發明產品的可能性。

如果專利權人沒有考慮當地制造的可能性就進口,這就更有可能讓強制許可得以授予。而且,如果進口產品不能證明專利已經在印度使用,這樣就會讓強制許可得以授予。

未能符合146條規定的要求會是嚴重的問題。這樣會制造關于專利沒有在用的推測,會招來強制許可。如果專利在取得強制許可之后沒有一定商業規模的使用,就可能會被印度專利監管當局撤銷。

再者,不能完成146(2)條規定下的要求也可能會讓專利權人承擔專利法案122規定中說明的相關責任。這項規定指明,不能提供這個信息是違法行為;違反規定者可能會被罰100萬盧比(1.59萬美元)。如果有人故意提供錯誤的信息,會被監禁最多六個月,并可能附帶罰款。

德國拜耳公司訴印度Natco公司

印度將第一個強制許可授予給印度通用藥物制造商Natco公司,讓其可以在印度制造癌癥藥物Nexavar。而Nexavar的專利擁有者為德國制藥公司拜耳。

Natco先向拜耳公司要求獲得自愿許可,被拜耳拒絕。結果Natco就向印度專利監管當局提交了強制許可的申請。專利監管部門考慮了在印度授予強制許可的如下三個必要條件:

1.     公眾對該專利藥物的需要并未得到滿足,因為拜耳只能為2%的患病人群提供該藥物。

2.     該藥物的價格過高,遠遠不能被劃到能夠合理支付的藥物的范圍內。

3.     再者,該專利藥物并沒有在印度有足夠的在用歷史。拜耳沒有在當地制造該專利藥物,也只有少量的進口,這樣就無法說明該專利在當地使用。

結果,這個強制許可還是授予Natco,讓其得以制造及銷售Nexavar。該公司也被要求向拜耳支付一定的專利費。拜耳不服,向孟買高級法院挑戰該命令,但被駁回。拜耳最后上訴至印度最高法院,但同樣被駁回。

因此,印度專利監管當局有義務去監管專利,甚至在授權之后監管。而且,專利權人一定要盡力讓其專利保持一直在用。一般來說,這個關于專利在用的規定對于專利權人和社會都有利。通過提供某項發明的情況,它可以為行業研發提供便利,也能提供該國專利系統的評估。對于某項發明,如果所有這些信息都公之于眾,對于那些想申請專利許可并和專利權人談判許可條款的人,就更加便利。

2017年印度專利數據概況

印度專利局即將發布的年度報告將表明,在2017財年,印度專利申請數量有所下降。但近日印度工業政策和促進部(DIPP)的知識產權促進和管理中心(CIPAM)對外公布的初步數據顯示,專利審查員數量的增長推動了印度專利審查和授權方面的工作進展。總體而言,2017年在印度遞交的專利申請數量較2016年下降了3%。在過去的5年中,專利申請數量波動較小。 

印度專利2013-2017財年專利數據總表

 

2013-2017財年印度專利數據總表

財年2012 -132013 -142014 -152015 -162016 -172016-17 增長率申請量43,67442,95142,76346,90445,444-3%審查數量12,26818,61522,63116,85128,96772%授權數量4,1264,2275,9786,3269,84756%處理量*9,02711,41114,31621,98730,27138%

 

深圳韋恩金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系美國韋恩金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Wayne&K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co.,LTD,執業代碼:126361)設置在中國的一個代表處,我司專業代理國際專利、商標申請和維權等,尤其擅長歐美日韓俄印等國家的專利商標代理事務。我們真誠地期待能為貴司的智力出海保駕護航、出謀劃策。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關閉
二維碼